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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带啤酒诉“蓝带将军”,赔300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蓝带”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简称“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蓝带”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简称“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蓝带”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简称“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

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将军公司”)字样。此外,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雪野公司)大量生产的“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随后,将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辽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在网站、展会上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并共同赔偿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本文为捷诚知产第860期知识产权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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