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泸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酒类、食糖、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等25大类食品共计101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054批次,不合格47批次。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
近期,泸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酒类、食糖、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等25大类食品共计101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054批次,不合格47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合江县先市镇柏香林小区贾如英餐馆加工售卖的油条(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92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2.合江县符阳街道新华南路杨三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实测值:0.13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泸州市永宁街道胜利街纳溪区陆宽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80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是一种具有广谱抗菌作用,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抗菌药。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4.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风向标超市经营销售的本地高粱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25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甜蜜素超标会损害人体肾功能,甚至致畸、致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白酒中检出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酒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
5.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泰安街道永红综合农贸市场李军波副食品商店经营销售的高粱酒(15元坛56%vol),酒精度(实测值:53.8%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6.0±1.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泰安街道永红综合农贸市场李军波副食品商店经营销售的高粱酒(20元坛57%vol),酒精度(实测值:54.6%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7.0±1.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四川桂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泸县兆雅镇杨九场杨九社区杨云路杨九好益佳超市经营销售的高粱酒(52%vol),酒精度(实测值:54.2%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2.0±1.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四川•泸州大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胜利街陆宽餐饮店经营销售的泸村梅子酒(100ml/瓶12%vol),酒精度(实测值:8.4%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1.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检验能力不足,导致酒精度出现偏差;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也可能是包装不严、贮运不当而使乙醇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还有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9.泸州市江阳区大北街个体商户牟龙富加工销售的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165,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泸州市江阳区大北街个体商户牟龙富加工销售的甜花卷,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16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农贸市场桂包子面食店加工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50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农贸市场桂包子面食店加工销售的花卷,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49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3.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希望大道张忠平白糕店加工销售的白糕,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33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4.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希望大道张忠平白糕店加工销售的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74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5.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二期工程农贸市场黄朝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苞谷酒,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18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糖精钠(以糖精计),又名邻邻苯甲酰磺酰胺钠,开发于1879年,是最早应用的人工合成非营养型甜味剂,溶于水,在稀溶液中的甜度为蔗糖的200~500倍,浓度大时有苦味,在酸性条件下加热,甜味消失,并可形成苦味的邻氨基磺酰苯甲酸。因其低热量、不为人体吸收、可随大小便一起自动排出等特点被肥胖病、高血脂、糖尿病和龋齿等患者用作食糖替代品。糖精钠在食品加工中经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但其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当食用糖精钠较多时,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为此,许多国家都限制了糖精钠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量。值得注意是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口感而超范围使用。
16.叙永县兴隆乡农贸市场刘贵副食店经营销售的苦笋片,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0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古蔺县金兰街道农贸市场孔莉副食批发配送部经营销售的山药片(散装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9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8.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综合市场洪平土产门市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4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莱茵河畔成记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大竹笋(散装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3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0.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莱茵河畔成记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八角(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6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1.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莱茵河畔成记副食店经营销售的三奈(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7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2.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下桥农贸市场王进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山药片(散装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4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3.叙永县叙永镇永和路马三粮油店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1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4.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工业品市场郑中芬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9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5.叙永县叙永镇肉联厂内互惠土杂店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9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6.泸县天兴镇中兴街胡容酒家经营销售的三奈(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4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7.合江县先市镇龙井广场王邦文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干笋子(散装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3.0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8.合江县符阳街道新华南路杨三副食经营部销售的三奈(散装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2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9.泸县玉蟾街道新兴市场群会麻辣干鲜调味品批发部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5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0.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下桥农贸市场王进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三奈(散装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5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1.泸县玉蟾街道新兴市场福集镇代桂焱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8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2.泸县玉蟾街道绿园路陈记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山奈(散装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8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枸杞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产品的色泽,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33.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综合市场熊梅土产门市经营销售的细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7.0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4.叙永县叙永镇西外农贸市场罗三土产店经营销售的大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5.5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5.叙永县叙永镇西外农贸市场罗三土产店经营销售的细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6.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6.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综合市场余开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大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5.3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7.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综合市场余开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细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7.8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8.古蔺县金兰街道农贸市场孔莉副食批发配送部经营销售的大干木耳(散装),水分(实测值:16.9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9.叙永县叙永镇宝珠社区东大街美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细木耳(干制散装),水分(实测值:17.3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0.古蔺县古蔺镇金兰街道莱茵河畔成记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干木耳(散装),水分(实测值:16.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1.合江县符阳街道天堂街赵从秀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干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20.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2.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招呼站农贸市场李应林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小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18.5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3.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招呼站农贸市场李应林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大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18.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4.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安富人民路大正沟市场何冬梅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细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17.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5.合江县先市镇柏香路思平副食店经营销售的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18.4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6.合江县先市镇龙井广场王邦文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干木耳(散装干制),水分(实测值:18.6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7.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新民街百梯农贸市场王诗华食品店经营销售的干木耳(散装),水分(实测值:16.3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2.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水分,是固体类型食品的质量指标,其与产品质量稳定性、微生物的生长条件均有密切的关系,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水分不符合要求的主要原因,可能与生产过程及环境控制不当;或者储运过程条件不当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的水分不合格,对人体健康没有大的影响,但是会缩短产品的保质期限,使产品易发生霉变,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下降,失去食用价值。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的产品,泸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处置办法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因此,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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